为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更好地成长成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选准资助对象,将助学金有效地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以强化保障机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
2.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三档:一档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4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
1.政府设立国家助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务必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知晓受助的权利,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助学金资助力度大,资助面广,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社会也非常关注,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权益和学校声誉。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助学金数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4.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排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结合学生其他受资助情况通盘考虑。
6.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分两次按学期划拨至受助本人银行账户。
2.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受资助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发生与国家助学金要求不相符的行为的,将取消或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1)吸烟、酗酒、大肆浪费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